政策推動

供應商管理政策

所有盛弘醫藥供應商 (不限組織或個人,以下同) 於提供服務、藥品、醫用耗材、醫療設備與設施或其他產品等時,務必遵守以下條款,共同實現本公司對公平、誠實、守信、透明從事商業活動的承諾。

第一條

禁止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收受不正當之利益,包括:佣金、回扣、疏通費、政治獻金。

第二條

遵守公平交易、利益迴避、資料保護及保密協定,不從事內線交易。

第三條

對於產品或服務應符合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,提供相關證明產品或服務之研發、採購、製造、提供或銷售過程之資訊,以確保產品及服務安全性,防止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、健康與安全。

第四條

遵守有關環境保護、職業安全衛生、勞動人權的所有法律規章;與本公司合作或在本公司指定地點工作之供應商,應遵守適用本公司和政府相關環保、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人權之規定。

第五條

初次交易之供應商除接受例行之信用、品質、交期之評估外,須接受本公司誠信經營評估,內容不限於供應商、產品、服務與交易之合法性、是否曾涉及賄賂或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,並簽訂誠信經營承諾書。

第六條

供應商違反本公司供應商管理政策經查屬實者,一律終止交易,造成本公司聲譽或經濟受損,將透過法律途徑求償。




供應商具體要求及實施情形

具體要求

  1. 供應商資料建置:供應商需完成「供應商基本資料表」及「供應商匯款帳戶登記卡」之建檔及取得相關資料,如營利事業登記證或開業執照,若為藥品或醫材供應商,另需取得藥品或醫材販賣許可證。
  2. 依據提供之供應商資料表經採購單位負責人員覆核相關資料後,即可進行供應商評估,供應商評估方式分為書面審查及實地稽核,原則以書面審查為主,必要時須進行實地稽核。
  3. 供應商與本公司交易時,應於合約約定本公司「誠信經營條款」,或簽署本公司「誠信經營承諾書」。
  4. 供應商評估:合格供應商定期評估應每年進行一次,由採購單位負責主管進行定期評估,並填寫藥品供應商評分/稽核表。
  5. 若合格供應商清冊有新增或刪除時,採購單位負責人員應及時完成系統更新,並於發生異動當月底,更新合格供應商清冊,由單位主管審核過後,存檔備查。

實施情形

  •  本公司制定有「供應商管理政策」,要求與供應商合作,在品質、環保、安全及衛生等議題遵循相關規範,共同致力提升企業社會責任。--截至2024年度止尚無收到違反供應商管理之檢舉事項。 
  • 依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第16~20條規定,制定「供應商管理政策」及供應商誠信經營承諾書,配合相關實施要點之執行為:-- 截至2024年10月28日止,統計各部門當年度所完成供應商誠信經營承諾書簽署之份數共為51份。